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規劃、建設、運營、維護、使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及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頂層設計、整體防護,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運營主體作用,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四條 國家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國家密碼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解讀:賦予各國家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和職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的CII安全保護工作。